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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且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受伤后的第二年(间隔一年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局以未领取医疗补助金之前有欠缴的保险费为由,不予支付医疗补助金,合法吗

工伤索赔 2023-10-29 21: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认定为工伤并评残,劳动者有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权利。
  • 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二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法律分析: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发放,向社保局要。如果单位没缴纳工伤保险,单位承担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单位发放
    这两项都是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发放的,工伤鉴定后继续留在单位工作的暂时不发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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