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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原告A公司与登记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被告B公司签订了《**跨境商品供货协议》及相应《采购订单》。双方约定由被告B公司向原告采购日本花王纸尿裤。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但被告B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2017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对剩余未付货款数额进行了确认,被告上海C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香港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又因为被告郑某系被告B公司的唯一股东,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B公司支付剩余未付货款,被告上海 C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郑某承担连带责任。 【提问1】郑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对该问题的判断,应适用中国法还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为什么?

招标投标 2023-10-29 1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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