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条款(即女职工特殊保护)有何不同。

其他 2019-08-14 08: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保护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列支标准,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性的劳保支出可据实列支。
    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关键是:
    (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
    (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品;
    (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按照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一,直接材料费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二,直接人工费则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等。
    三、间接费用包括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四、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可不设间接费用,有关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   根据《劳动法》第63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关于本条的具体执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忌劳动范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和产后 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另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尚 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工,即使合同到期,也应当将合同期限延长至上述期间届满。
  • ……还需要看具体案件情综合判断。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