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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受伤 22cm伤口 导致眼皮抬不起来 算轻伤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0-31 11: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依据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面部轻伤情形有如下列举式规定。法律依据:《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对面部轻伤鉴定》 第九条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 一般来说是依据人损,构成轻伤是伤残等级10级以上,包括以下:
    1、.面部瘢痕6c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以上。
    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2以上。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4、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5、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以上,影响容貌。
    6、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7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此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工伤等级鉴定》也有不同标准。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依据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面部轻伤情形有如下列举式规定。法律依据:《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对面部轻伤鉴定》 第九条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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