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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搬迁不想过去

拆迁补偿 2023-11-07 17:43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积极取证 拆迁方在实施强拆前应当对被强拆的房屋及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书面告知,要求在期限内交出房屋或自行拆除,逾期不处理便实施强拆。被拆迁人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书面告知书原件,同时将涉及房屋及土地的房屋产权证、土地承包证、宅基地证等相关证件同时保存好,避免在强拆过程中丢失损坏而导致维权困难。 在得知可能会面临品拆时,要及时转移贵重财物,并使用拍照,录像坐方式对房层及十地的原貌进行详细记录,在强拆过程中同样以拍照,录像的方式对强拆过程如实记录为后期维权提供有利的证据材料。 二、及时报警求助 房层及屋内物品都是被拆许人的私人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强拆会涉及到私闯展宅,房的揾般,屋内财产的损害,其至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很容易会涉及到刑事犯罪面对这些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事件,我们一定要及时报警求助,请求公安机关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并进行调查处理。后期可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作为依据依法认定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若是遇到了公安机关不出警的情况,也可拨打公安机关违纪违法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维权。必要时,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三、主动维权 当被拆迁人最初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便应当及时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维权阳止强拆。在拆迁方实施强拆后同样应当及时启动上述程序进行维权。在相关事实问题出现之初便及时维权的效果最理想,自行协商及举报虽然是合法程序,但通常难以取得理想的结果,且付出的时间与精力大多都长达数年之久,不如法律程序有强制力。若是在推诿扯皮中超出了法定期限未依法主张相应的权利,就重要自行承担被剥夺胜诉权利的后果。
  • 你好,具体补偿数额需要结合征收项目、政策、补偿方案等综合确定。如果补偿太低的话千万不要签署补偿协议,尽快委托律师帮你维权
  • 你好,不想去直接说明就行,现在是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吗?
  • 你好,那你们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d
  • 你好,是有赔偿问题不满意的吗
  • 你好,目前是个什么情况呢?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申请补偿
  • 您 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可以先和对方协商
  • 你好这个是可以去拒绝的
  • 一般情况下,搬迁不同意不可以强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2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搬迁不同意不可以强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2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 一、迁出程序:
    1、带上户口簿,去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工作人员会给填一张户口迁移证,然后把要迁移一方的户口从这个地方的户籍档案里注销。
    2、带着户口迁移证去即将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比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
      
    二、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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