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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死刑犯辩护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有可能轻判吗?

刑事辩护 2023-11-08 17:0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需要看具体案情,如果确实存在问题,会轻判
  • 什么时候的事情,目前对方什么情况
  • 是否可以轻判需要详细了解案情
  • 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有:是否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重点关注被告人是不是有自首、坦白、从犯、被胁迫等情形,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真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口供是不是出于真实意愿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 死刑辩护应当注意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讯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真实;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 死刑辩护主要是看是否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重点关注被告人是不是有自首、坦白、从犯、被胁迫等情形,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真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口供是不是出于真实意愿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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