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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烟想举报,可以本人不到场吗

消费者维权 2023-11-10 23: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到假烟商家不承认时可通过以下方法处理:
    1、将卷烟送到烟草专卖局法规处(质检小组),如果经鉴定是假烟,法规处(质检小组)会联系专卖处,由后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消费者需要详细说明出售卷烟店铺的地址和店名,以便于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拨打“12313”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如果是在节假日期间,烟草部门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消费者与零售商又存在争议,可以用信封或其他物品将烟封存,由消费者与零售商在封口处签字,待烟草部门上班后再送到质检部门进行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买到假烟商家不承认时可通过以下方法处理:
    1、将卷烟送到烟草专卖局法规处(质检小组),如果经鉴定是假烟,法规处(质检小组)会联系专卖处,由后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消费者需要详细说明出售卷烟店铺的地址和店名,以便于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拨打“12313”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如果是在节假日期间,烟草部门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消费者与零售商又存在争议,可以用信封或其他物品将烟封存,由消费者与零售商在封口处签字,待烟草部门上班后再送到质检部门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完善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 买到假烟商家不承认时可通过以下方法处理:
    1、将卷烟送到烟草专卖局法规处(质检小组),如果经鉴定是假烟,法规处(质检小组)会联系专卖处,由后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消费者需要详细说明出售卷烟店铺的地址和店名,以便于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拨打“12313”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如果是在节假日期间,烟草部门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消费者与零售商又存在争议,可以用信封或其他物品将烟封存,由消费者与零售商在封口处签字,待烟草部门上班后再送到质检部门进行鉴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系列有力措施:
    1、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
    (1)自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相继颁布实施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章设立了制售伪劣产品罪。
    (2)将200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完善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3)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定,如《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等十几个文件。
    (4)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制定和颁 布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加强了组织领导
    (1)1992年我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打假斗争,并在1993年成立了全国打假办公室,推动了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领导的打假工作。
    (2)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其组织协调全国打假的 职能改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承担。
    (3)在2000年10 月,根据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和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将该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 大而又讲求实效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 。
    3、开展了打假联合行动实施了“打假冒,保名优”工程,深入开展“清柜台”活动和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并大力推广防伪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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