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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鉴定过程中是否可以向法院提交增加鉴定项目

财产损害赔偿 2023-11-16 15:3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财产损失鉴定过程中 及时向法院提交增加鉴定项目
  • 您好,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维护自身
  • 如果的确需要鉴定可以申请
  • 法律分析:财产损失鉴定机构一般是选定鉴定机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法律分析:损失鉴定的定义: 是对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损失的具体原因、程度及残余价值和为了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施救措施及清理现场等支付的合理费用进行的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这种情况可以和法院沟通,看看鉴定程序进行到哪一步了,可否增加鉴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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