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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5日,甲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百宝阁,经营范围为纪念币、邮票的销售等。2017年6月6日、7月7日,百宝阁先后从其他公司处购入索契冬奥会纪念钞、斐济连体钞,并对外宣传、发售。 2017年8月8日,乙向百宝阁缴纳定金500元,预定购买索契纪念钞。2017年9月9日,乙向百宝阁支付10万元,购买了索契冬奥会纪念钞10捆,每张面值为100卢布,每捆100连张,共计1000连张(换算成人民币共价值1.2万元)。9月29日,乙再次向百宝阁支付9.6万元,购买了斐济面值2元连体整版钞,共10张,每张为20连钞(换算成人民币价值共1284院)。乙支付上述款项后,百宝阁向乙分别出具了《收藏凭证》。《收藏凭证》背面印有“客户须知”,主要内容为“风险提示:……您现在购买的是现代收藏品,请您购买时慎重考虑,并仔细检查藏品质量,收藏品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货”,以及“本公司并不承诺回购、拍卖及在一定时期达到某种具体价位”。 乙在购买上述纪念钞时,年届八十,并无专业收藏知识。 2017年11月11日,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依据《民法典》,乙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连锁加盟合同 2023-11-27 1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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