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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日,李某之妹为其购买了“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保额为 10万元,受益人是李菜之子。合同約定:李其若因病身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额文付身故保险金。此后,车某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约809 元,连续交了了年。2005年3月14日,43 岁的李某病故。 赔遭拒后,10月,李某之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围绕这 10 万元保险金该不该发放,原告、被告展开激烈争辩。保险公司称,他们查看了李某病历,发现他生 前患有肝炎、糖尿病、结石等病,在投保时却隐瞒了这些病情。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可以拒赔。代理人称,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李某在投保前患过这些病,更重要的是,保险合同约定,对 40-45 岁的被保险人免予检查,这意味着,被保险人不需要履行身体状况告知义务务,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这 10万元保险金呢?

保险赔偿 2023-12-01 1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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