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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头部在学校摔伤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2-01 16:2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要看学校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尽到照管义务,如果尽到了,则学校没有责任
  • 您好,具体什么情况,可以沟通一下
  • 您好,现在是什么情况呢?
  • 孩子在学校自己摔伤谁负责,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分别是:
    1、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对于学生并没有直接的人身安全的责任,但如果对于可见的比较明显的学生安全隐患,学校没有做好防范措施是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2、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防范责任,是孩子自己摔伤的,那么家长要承担主要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有哪些类型
    1、校外第三人伤害事故;
    2、物件伤害事故;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
    4、实验与劳动及外出活动伤害事故;
    5、学生嬉戏玩耍引发的事故;
    6、其他因学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在学校受伤,学校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如果学校作为可能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人,需要对自己尽到管理责任举证,可以申请对学生的受伤程度进行鉴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 如果孩子在学校摔伤,一般是学校负责。如果学校能证明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学校对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其他人造成孩子摔伤的,学校未尽到职责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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