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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进行校园贷,还不起,触犯了民法典的哪些

金融借款贷款 2023-12-06 08: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校园贷可以报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 校园贷主要是指受害人只要向非法借贷平台或借款人提供学生证、身份证,并提供家庭成员的电话号码或普通联系人,就可以借到几千元甚至几万元的现金。当校园贷的受害人需要再次借款时,犯罪分子会通过签订虚假的高额借款合同、产生高额滞纳金等方式,强迫借款被害人支付高额违约金,以及利用虚假合同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追偿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利滚利后支付的总借款额,也不得超过在最初借款本金基础上加上年利率24%的利息,即不得以利滚利的手段变相进行高利贷。一些校园网贷平台的贷款利率远超这个利率,显然不被法律所保护。
    综上所述,如果涉及高利则属于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责任。
  • 发生校园贷可以报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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