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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令12月份下达,为什么退休按来年元月份计算

其他 2023-12-07 14: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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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向社保局具体咨询。
  • 调令与退休时间没有关系
  • 法律分析:这次调整主要是针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4元。
    (二)挂钩调整
    1.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0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
    0.6%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1.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 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 这次调整主要是针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4.5%确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21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
    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
    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
    1.65%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2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7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4元。
  • 法律分析:这次调整主要是针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法律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
    2.6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
    0.1%增加。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
    (一)
    (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单独调整: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四)倾斜调整。在按本条第
    (一)
    (二)
    (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满70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7元;满80周岁,不足90周岁的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8元;满9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9元。计算上述增加金额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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