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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美术研究所国画创作室共有三人,甲为科长,乙与丙为创作骨干。1999年该创作室集体署名创作了“骏马图”,由于甲乙经临近退休,所以主要对下级的创作进行指导,由乙和丙执笔。2000年“**”以美术研究所的名义参加了中国当代优秀美术作品评选,在此过程中乙一直反对参加评选。后来该作品荣获一等奖,2001年,该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支付该美术研究所20万元,奖励国画创作室5万元。此时甲已经退休,丁加入了该创作室。在5万元的分配方法上,甲、乙、丙、丁发生争议。甲认为“**”的创作是在自己的专业指导之下才完成的,虽然自己已经退休,但该作品的创作是在自己工作期间完成,所以这笔钱应当由甲乙丙三个人平分;乙认为甲与丁没有参加作品的创作,这笔钱应当由乙和丙两个人平分;丙也认为甲与丁没有参加作品的创作,所以不应参与分钱,另外因为乙一直反对参加评选,所以乙也不应当分钱,这笔钱应当归自己所有;丁认为这笔钱是美术研究所奖励给创作室的,自己作为创作室的一员,理应参与分钱。 应当怎样分配这5万元?

其他 2012-08-17 09: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钱与丁没关系,因为该笔钱是因为作品导致的奖励。2、该作品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共同创作的合意;共同创作行为。3、作者认定的核心要素,是实际从事作品创作;作者认定的形式要素是署名。《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4、所以本作品的作者应推定为甲乙丙,除非乙和丙有确切证据证明创作劳动均为乙和丙,甲仅仅提供思路和指导,或者仅仅提供端茶倒水等工作,否则作品为甲乙丙合作作品,合作作者。5、如果是合作作品,其利益分成原则上均分。
  •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这五万元应该由甲、乙、丙三人协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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