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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生在学校被孤立导致厌学辍学,老师不解决,可以投诉吗,在哪投诉

其他 2023-12-18 2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举报学校的不当行为的方式是可以到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教育局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教育局举报。若是对于举报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起诉。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一、如何投诉学校
    1、可以向当地的教育部门或者是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投诉。
    2、可以拨打当地投诉电话,向教育局反映情况。
    3、可以登录当地教育局的官网,进行网上投诉。
    4、还可以写信举报。
    二、学校法人侵权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两种,第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侵权,第二是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收到侵权的情况。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投诉学校也是非常的简单的,我们可以直接通过当地教育局进行反馈,不过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学校也是有教育职能的在允许范围之内是可以教育学生的,因此我们一定要遵守学校的规定才行,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学业顺利完成,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知道这一点,其实就作为一名学生来说,在日常生活中只要好好学习才可以让我们拥有更好的生活,如果经常性的调皮捣蛋的话,那么对于学校的管理工作也会造成非常大的阻碍的,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知道这一点。
    个人建议: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面对学校里的不公正行为,我们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行,只有这样才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的美好,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了解到这件事。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
    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如涉及两所学校,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受理群众投诉的渠道,明确投诉电话和邮箱,主动向社会公开。以学籍管理员为依托,安排人员负责受理投诉、督办解决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为群众答疑解惑。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人员信息于11月15日前报送基础教育一司(附件3),形成内部工作协调省级人员名单后,发各省(区、市)使用。同时,报送本省(区、市)对外受理投诉的电话和邮箱,我部汇总后向全国公开,各省(区、市)可参照公布地市、县级电话。
  • 假如被迫辍学,应该如下维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调查事实。证据充足,向当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进行沟通或者举报;
    2、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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