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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税收筹划 2023-12-20 2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有这些: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有这些: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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