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甲于2020年10月21日在网上商城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专营店购买30桶糖果,付款3360元。2020年10月25日,甲再次在该店购买50桶糖果,付款5600元,甲分别于2020年10月25日、10月28日收货,甲在第二次购买50桶并在收货后立即进行投诉。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经营的上述产品的生产厂家,案涉产品(糖果)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甲于2021年1月21日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今解除购物合同 ;判令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甲退还购物款8960元并赔偿10倍购物款89 600元。根据本案案情,甲和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判决解除甲和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网络购物 2023-12-22 10: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郑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