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名誉有三种含义:一是外部的名誉(社会的名誉),指社会对人的价值评判;二是内部的名誉,指客观存在的人的内部价值;三是主观的名誉(名誉感情),本人对自己所具有的价值意识、感情。作为侮辱罪与后述诽谤罪法益的名誉应限于外部的名誉,外部名誉又可以区分为本来应有的评价(规范的名誉)与现实通用的评价(事实的名誉)。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
(1)必须有每辱行为。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17列)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行为人表达的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例如,即使周围的人都知道某人是卖淫女,行为人公然辱骂其为“婊子”的,也属于侮辱。侮得方式可以分为四种:其一,暴力梅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股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普。如使用强力通追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人他人口中等。其二,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例如:与人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其三,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其四,文字或图画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对方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马路上、街道里谩骂他人的,属于公然侮辱。“多数人”并无确定的数量要求,需要结合行为的时间、场所以及对方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进行判断。例如,在住宅内向一家四口侮辱他人的,一般不具有公然性。但是,在被害人工作单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则具有公然性。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场。但是,如果仅仅面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另外,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利用电子邮件、网络侮辱他人的,也成立本罪。传播性理论认为,行为人直接面对特定的少数人实施行为,但此特定少数人可能进行传播,进而能够使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认识行为内容时,侮辱结果具有公然性,应认定为侮辱罪。我们不赞成传播性理论。刑法所要求的是侮辱行为的公然性,而不是结果的公然性;传播性理论导致由听者是否传播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缺乏合理性;导致侮辱罪的危险更为抽象,与本罪的性质不相符合;导致私下议论也可能触犯刑法,殊有不当。但是,利用新闻记者、媒体传播的,或者多次向特定少数人侮辱他人的,则属于公然侮辱,成立本罪。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183)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即使是恶人或者徒有虚名的人,也能成为侮辱的对象。但是,对于公然揭露有损社会公众人物名誉的事实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本罪。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法人,实际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寨人他人口中等;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客观上保护了公共利益的,阻却违法性。例如,当众揭露候选人的真实的不道德行为的,不成立侮辱罪。这种情形阻却违法性的具体条件是:一是所散布的事实与公共利益有关,是公众进行民主自治等应当知道的事实;二是散布行为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这需要根据行为的时间、地点等判断;三是所散布的事实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否则可能成立诽谤罪)。
2.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误将虚伪事实当作真实事实散布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侮辱罪与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