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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纠纷问题

其他 2023-12-23 09: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首先,学校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虽然我国教育法授权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但这不等于说学校就具备了行政诉讼主体的资格。依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对中小学校的管理不服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提起侵犯受教育权的民事诉讼,而不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必须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法律分析:去教育局投诉。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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