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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地保险的问题

社会保险 2023-12-23 15: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目前随着国家统一社会保险的立法节奏加快,且各地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率也居高不下,失地保险一般占工资总额的40%左右,失地保险因此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开始寻找“社保洼地”,失地保险即寻找缴费水平较低的主体、失地保险缴费水平较低的区域代缴社会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当地失地补偿政策决定,但是一般而言,失地补偿与社会保险是能够同时拥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法律分析:
    1、两者是不冲突的。
    2、农村失地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都是由社会保险局管理的,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农村失地保险特指被征地农业户籍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各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所雇佣人员,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这两个保险都应该在社会保险局管理,农村失地保险缴费标准低于社会养老保险,在领取时农村失地保险也低于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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