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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对方车撞了,车门一点伤,对方要换车门,保险公司不同意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2-26 22:5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您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不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 你好,让保险公司来定损,按照定损金额进行赔偿
  • 您好!建议您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你好,能修就不换,非必要不更换
  • 您可以先了解一下,对方不同意调解的具体原因,再根据对方的诉求,进行考量,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一般情况,处理交通事故,如果对方不接受,可以向法院起诉您。
    也可以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或者去法院进行调解。
    您也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是否可以将保险赔偿金进行公证提存。
    具体的解决方案,还是需要看财产损失的情况,或者人员伤亡的情况。
    您的问题,信息量有点少,建议您找专业律师咨询,并向您提供解决方案。
  • 一般来说车门的更换标准是,70%以上面积出现受损,或者是车门有裂痕等伤口,或者是有死褶存在。会给与更换,不知道你的车门如何,但如果是保险公司不同意,这个也真的没有办法了。
    因为这是他们的规定,如果是对方保险公司的话,还可以要求。
  • 车祸对方全责,对保险公司理赔不满意解决方法如下:
    1、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协商不成可到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四)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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