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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眼睑裂伤,加上头部擦伤,现在有明显的色素沉淀,且面积较大,想问一下构成伤残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2-26 1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评伤残等级。
    按人身伤害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规定,“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50px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50px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75px2以上”,“头皮无毛发1000px2以上“,”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500px2以上“为x级(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的划分标准为: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五条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这种纠纷不好协商解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依据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已废止),以及医院出院证记载的伤情,结合鉴定机构复查结果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双眼盲目5级;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是二级伤残;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双眼盲目4级;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是三级伤残;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盲目3级;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是四级伤残;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是五级伤残;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
    0.5;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是六级伤残;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双眼中度视力损害;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
    0.5;双眼偏盲;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是七级伤残;
    一眼盲目4级;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是八级伤残;
    一眼盲目3级;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
    0.5;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是九级伤残;
    受害人7~14周岁,按标准的80%计。
  • 建议以鉴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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