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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在1953年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房屋倒塌,另外的人家在其地基上建了新房,新房房主于1989年办理了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现房屋老化,转让给第三家,第三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准备建房,可第一家以1953年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向第三家要钱,第三家该怎么办呢?请指点,谢谢

其他 2009-08-03 08: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这个是历史遗留问题了,处理起来应该难度相当大了。但是我认为第一家的请求应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家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那就说明这块地的所有权已经是国有的了,依据这个集体土地使用证再向第三家要钱缺乏法律依据。以上个人意见,供参考!广东张贤么律师!如满意,请采纳!
  • 第三家可以拒绝第一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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