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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犯罪记录与事实不符,怎么办

其他 2024-01-03 14: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申请派出所解决
  • 如果认为派出所笔录跟客观事实不相符,但是已经进行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的,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才能够推翻。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去相应的派出所说明情况,要求做第二次询问/询问笔录。
    但是办案民警可能不一定会接受,这时候需要拿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从证据力上来说,往往是第一份笔录的证据效力强于后面的笔录的效力。因此就需要对本人之前所述不符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
  • 认为派出所笔录跟事实不符,但已经签字按手印,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才能推翻。可以去派出所说明情况,要求做第二次询问/讯问笔录。但是办案民警可能不一定会接受,这时候需要拿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从证据力上来说,往往是第一份笔录的证据力强过后面的笔录。
    所以就需要对本人之前所述不符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 认为派出所笔录跟事实不符,但已经签字按手印,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才能推翻。可以去派出所说明情况,要求做第二次询问/讯问笔录。但是办案民警可能不一定会接受,这时候需要拿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从证据力上来说,往往是第一份笔录的证据力强过后面的笔录。
    所以就需要对本人之前所述不符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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