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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亲1979年从广东省信宜迁移户口到海南省琼中县黎母山镇腰仔村委会农场,当时父亲自建房屋手续并不齐全,现本人一家四口居住在父亲遗留的房子,如今房子己是沉旧,墙体出现多条裂痕,墙壁渗水等无法修补,己影响到本人一家居住生活和生命保障,本人向村委会申请报建,村委会答复是没有宅基地证

其他 2024-01-06 2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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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
    1、原则上来说,当事人户口迁出后,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损坏不能利用的,是会由该集体无”偿“收回的;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该宅基地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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