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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临时食品许可证需要什么

其他 2024-01-16 1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条件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9.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
    9.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
    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11.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1.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拓展资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审验后退回。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负责人、经办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4、负责人、经办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5、食品流通单位需配备持B类(食品流通)合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5、食品流通单位需配备持B类(食品流通)合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7、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7、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操作流程;
    8、操作流程;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0、特许经营项目流通许可承诺书。
    10、特许经营项目流通许可承诺书。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
    4、区局审批。
    4、区局审批。
  • 食品许可证办理的办理是在其申请人获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之后进行的,其需要向该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能够证明主体资格的文件和配套的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等必备材料。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个体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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