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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姪儿在河南洛阳被洛阳老城区法院判17徒刑(巳超10年)。並在河南焦南监獄服刑服刑多年后才得知)。姪儿父亲是1958年某某叛乱时赴藏的内地青年,后在某某和当地藏族女子结婚生育其子(藏族)按国家政策将其子送回成都父母居养读书(当时小孩仅五岁)。姪儿父亲因患肝癌于1995年在成都去世。从后来才看到的有关判决书,了解到有罰金一内容,尽管对判决书疑惑众多,有关罚金一说,若是对他本人的罚金,在他服刑后有创造价佢的能力偿还?服刑人在入狱前巳离婚,谁有承担罰金的责任?

刑事辩护 2024-01-18 1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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