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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02年离婚,法院把2岁小孩判给女方,男方一直依时支付每月500元抚养费。 现女方代小孩就小孩从02年至09年所花的医疗费2500元(这些门诊单据数额从1元至160元不等,有的单据是县级以下的。没有一份相关单据的门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教育费4000元(幼儿园单据3400元;现小孩读小学三年级,享受免费教育,小学单据600元是读一、二年级的)、读幼儿园伙食费2000元,合计8500元诉讼于基层法院。 一审法院以伙食费为抚养费一部分不予支持,但医疗费、教育费予以支持,因离婚后作为父母的还是应共同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规定判决男方负担医疗费、教育费3250元(6500元x50%=3250元)。 男方可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进行成功上诉?还有哪些有助上诉的法律条文呢? 谢谢!

离婚 2009-08-02 15: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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