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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在农村自留地建的无证房属于违法建筑吗?

业主维权 2024-01-19 09: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可以。无证房屋不一定是违法建筑,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更是如此。譬如以下几种无证房屋类型就不宜认定为违建:
    一、房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或者更早的,
    二、房屋建造于2008年之前,《城乡规划法》未颁布施行,相关的规定与现在又有明显的区别。建造房屋只需要宅基地使用权证,不需要再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在2008年以前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也不宜认定为违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无证房不等于违法房屋。无证房多是因为历史原因,建房后没有办理相关证照,或因家庭人口增加致使家庭住房紧张而搭建房屋,就扩建部分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因法律权属意识不强,以及为节省办证费用而未办证。
    违法建筑则必须由所在地的规划部门认定,并且以相关权力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经过合法认定程序确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法律分析:农村无证房屋并不一定是违法建筑,还应当客观考虑其无证是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造成,综合考量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使用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对于没有办理批建手续,但拥有选址意见书,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等此类存在程序违法的建筑,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应当要求其缴纳相关费用并补齐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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