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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去哪里交

行政处罚 2024-01-20 0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根据现行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是行政处罚其中一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衍生问题:
    人判了死刑罚款怎么交?
    法院会强制扣划个人财产。
    被处死后,如果个人没有财产缴纳罚款,法院会裁定罚款终止执行。法院判刑后的罚款,应该是财产刑之一的罚金。罚金的缴纳方式是法院开一个罚金的票据,然后你拿着该票据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银行都可以去交的,银行会给你个回执,你拿着这个回执给法院,并且保留一联以证明自己交了就可以了。
    迟交的话有可能加收滞纳金或者强制缴纳。
  • 交罚款到罚单上指定的银行去缴纳罚款。
    违章其实是分两种情况的:
    1、是现场交通违章,一种是非现场交通违章。现场交通罚款是指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交警现场开具的交通违法罚款单。
    如果是违停被贴罚单,这种就是现场违章,当车主收到罚单后,就可以直接到罚单上指定的银行去缴纳罚款;
    2、如果是闯红灯被电子眼抓拍被交警取证的违章,这类是指闯红灯、超速非现场违章行为的话,你只需在一个记分周期之内把它处理完就可以了。法律依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
    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 罚款缴纳方法具体如下:
    1、一般来说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是要到处罚单位进行的。当事人按照上述的流程进行缴纳即可;
    2、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显示,罚款属于财产罚中的一种,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处罚一种惩处方式;
    3、我们可以发现,缴纳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因此,在面对缴纳罚金方面的困难时,可以咨询相关的部门;
    4、同时行政处罚的限制,首先是适用条件的限制。
    行政处罚有哪些适用条件
    1、对方必须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组织,其行为是真实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的主题必须是具有法律授予相关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3、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体,组织等,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责任能力;
    4、时效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
    对于行为人实施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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