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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骶骨骨折能评上十级伤残不能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1-24 15:0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愿意we你提供法律保障
  • 交通事故骶骨骨折,需要鉴定
  • 法律分析: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一般是评不上伤残登记的,如果骨折后行内固定手术,可以评定为9级伤残。而要是没有行内固定手术,可以评定为10级伤残。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法律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1、视力残疾分级标准: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盲:一级,无光感~<
    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
    0.02~<
    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三级,
    0.05~<
    0.1;四级,
    0.1~<
    0.3。
    2、听力残疾分级标准: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
    3、言语残疾分级标准: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四级: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
    4、肢体残疾分级标准: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5、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极重度:25,<20;重度:116分,26~39,20~34;中度:106~115分,40~54,35~49;轻度:96~105分,55~75,50~69。
    6、精神残疾分级标准:一级:WHO-DAS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二级:WHO-DAS值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三级: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四级:WHO-DAS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
    7、多重残疾分级标准: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骨折的,不一定属于十级伤残,多少级伤残要依据伤残鉴定结果而定,鉴定结果是十级伤残的,如果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 法律分析: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一般是评不上伤残登记的;但如果骨折后行内固定手术,可以评定为9级伤残。而要是没有行内固定手术,可以评定为10级伤残。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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