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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跟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人受伤住院,交警扣车,对方全责,有规定扣多久吗?

交通事故 2024-01-24 2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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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伤事故不是必须扣车,如果确实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没有扣留必要的,就不会扣车,但是一般情况是要扣车的,需事故处理完毕再领车。一般车主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车的时间不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0天。
    扣车有哪几种违法行为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使用变造、伪造等车牌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伤事故扣车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伤人交通事故扣车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十天。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因检查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的,那么交警要当场制作治安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交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的期限和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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