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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是精神病人人,城镇户口,母亲是监护人,农安户口,怎么给女儿申请廉租房?

其他 2024-01-25 14: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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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程序是: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申请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布,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公示无异议书面通知申请人签订合同。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廉租房的申请包括一般的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家庭包括老人家庭、重残人员和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法律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科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政策确定的收入与面积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流程是: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政府受理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开登记结果、签订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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