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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可以去香港工作吗

其他 2024-01-31 08: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般来说,有前科的人也可以去香港工作,
  • 你好,上述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人员
  • 首先,港府规定,香港逗留工作满七年通常性居住之后可以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1. 网上核实永久居民身份:首先是要在香港满足通常性居住七年之后到入境事务处网站网上递交申请。
    2. 本人带着香港身份证、港澳通行证、IANG贴纸和通知信亲自到入境事务处核查材料。
    3. 办理香港身份证。
    4.两周之后就可以来领取永久居民身份证。法律依据:《入境条例》
    2A 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
    (1)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換言之,他在不抵觸第2AA
    (2)條的條文下,具有以下權利 —— (由1997年第124號第3條修訂)
    (a)在香港入境;
    (b)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條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
    (c)不得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及
    (d)不得向他發出遣送離境令。
    (2)即使有第
    (1)(c)款的規定,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有遞解離境令向其發出的人,不享有香港居留權,除非該遞解離境令已期滿失效或撤銷。
    2AA 確立附表1第2(c)段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身分
    (1)任何人作為附表1第2(c)段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確立 ——
    (a)發予他的有效旅行證件,和同樣是發予他並且附貼於該旅行證件上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
    (b)發予他的有效特區護照;或
    (c)發予他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2)任何人憑藉其作為附表1第2(c)段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而享有的香港居留權,只在按照第
    (1)款確立了他作為該類永久性居民的身分時方可行使,而據此當其作為該類永久性居民的身分並無如此確立時,他就本條例而言須視作並不享有香港居留權。

  • 1、有香港的公司聘用你,这样你可以获得工作签证去香港工作,在香港工作并居住满7年,就可以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2、投资移民,投资香港的房产或其他产业超过600万港币,在香港的银行拥有超过50万港币以上的存款,即符合投资移民要求,可以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3、通过香港“引入内地优才计划”,如果你拥有特殊才能和技术,具有欧美著名学府的学历,在某个研究领域或学术领域拥有出类拔萃的成就,都可以申请此计划,香港入境事务处会根据你的申请资料对你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估,评估合格后即可以申请香港永久居民。
    4、有直系血亲在香港,并且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可以申请来港,不过已满18岁的申请者很难,需要排期,因为申请的人太多。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法律分析:首先,港府规定,香港逗留工作满七年通常性居住之后可以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1. 网上核实永久居民身份:首先是要在香港满足通常性居住七年之后到入境事务处网站网上递交申请。
    2. 本人带着香港身份证、港澳通行证、IANG贴纸和通知信亲自到入境事务处核查材料。
    3. 办理香港身份证。
    4.两周之后就可以来领取永久居民身份证。法律依据:《入境条例》
    2A 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
    (1)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换言之,他在不抵触第2AA
    (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 —— (由1997年第124号第3条修订)
    (a)在香港入境;
    (b)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c)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及
    (d)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2)即使有第
    (1)(c)款的规定,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有递解离境令向其发出的人,不享有香港居留权,除非该递解离境令已期满失效或撤销。
    2AA 确立附表1第2(c)段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身分
    (1)任何人作为附表1第2(c)段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 ——
    (a)发予他的有效旅行证件,和同样是发予他并且附贴於该旅行证件上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
    (b)发予他的有效特区护照;或
    (c)发予他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2)任何人凭藉其作为附表1第2(c)段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而享有的香港居留权,只在按照第
    (1)款确立了他作为该类永久性居民的身分时方可行使,而据此当其作为该类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并无如此确立时,他就本条例而言须视作并不享有香港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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