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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底,原告达娃泽仁想在双流棠湖锦绣城购买一所房屋,后来,看上被告方四川瑞富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棠湖锦绣城项目4幢一单元11楼一处房屋,于是咨询房屋相关事宜,当清楚房屋所需款项原告个人无力购买之时,被告方提出需要原告签订由其出具的某商品房认购协议,会为原告保留该房屋,并且需要原告缴纳定金30000元,并美其名曰诚意金。 但是据了解,该处区域房屋少有人买,在协议规定的7天内,有人购买该房屋的可能性很低,根本无需签订此协议,原告开始就告知被告方,如未能办理贷款,自己根本无力也不想购买该处房屋,被告便想尽各种办法和口舌,让原告相信能够办理贷款,一定可以买到该房屋,而且被告提供的7天时间,有很大争议,假使原告能够回到德格老家顺利办理贷款,在老家办理贷款和来成都的路途所耽搁时间,都不是7天这么理想化的,具有明显恶意针对性。加之原告小学都未毕业,汉语理解表达能力几乎为零,在不完全明白和知晓由被告提供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和预售商品房重要信息告知书的内容时,就被骗去签订了该合同,并被要求署名和该指印,可发现由被告放单方面拟定的信息告知书中的该被告手写的内容,因为被告汉语水平低,也不是本人字迹。

房屋买卖 2024-02-01 16: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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