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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们公司是苏州的一家机械设备制造商。山东临沂的一位客户向我们公司订购了一台设备。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表示没有带公章,只是在合同上签字没有盖章。他说,合同盖章后将送回山东。后来,在支付了预付款和部分款项后,我们直接让我们发货。合同总是找借口,没有给我们盖章。现在该支付剩余款项的一部分了,但对方不愿意支付。我想问一下,我们签订的原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们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法院,法院是否会支持我们的索赔。非常感谢你!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2-04 09: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 当事人好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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