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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在了,家里找到一张2018年30万的借据,应该是现金给付没有收条,但借据上的名字和金额大写的地方有按指印,借贷关系成立吗

债务追讨 2024-02-04 16: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详细提供资金来源才可以主张成立生效。
  • 你这边现在是要起诉对方还是什么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一般不用。对于大额借款来说,借条是最直接的证据。只要借条载明借款事实,数额,归还日期(选),借款人签字,并且是借条原件,并且有充分的资金来源(例如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大额现金),就可以直接证明借款事实,借贷关系就是成立的。
    当然了,证明人,打款记录属于辅助证据和间接证据,能起一些辅助作用,但关键的作用还是借条本身。
    特殊情况下,需要打款凭证作为必要的辅助证据。例如,借方质疑贷方的资金来源,以此否认借贷关系成立,贷方要么有打款记录凭条,要么有大额资金的其它来源证据,方能推翻对方的质疑。
    当然了,对方亲笔签署的借据,要完全否定也需要其他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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