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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看守所待了33天,现在把工资还完了,要判刑吗

刑事辩护 2024-02-05 22: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建议到律师说明情况才能判断的。
  • 要看具体案情,现在什么状况

  •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55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57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 拘役是在看守所。《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 法律分析: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法律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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