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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车祸,交不起对方的医疗费怎么办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2-05 18: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协助处理的,现在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 一、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是要出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金。
    二、机动车都参加保险了,可以把相关的手续以及交警的处理意见先拿到保险公司去,让保险公司提前支付医疗费。
    三、也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解决伤者的医疗费问题。根据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拓展资料
    垫付会存在这样的风险:
    1、责任认定下来肇事者的责任可能仅仅是次责甚至是无责,这样垫付就可能超过应承担的责任,或者伤者伤情没有垫付那么严重,或者垫付没有留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后面伤者会抵赖。
    所以关于垫付的话建议:直接去医院帮伤者向医院交押金,相关的发票单据自己保留好,其他的钱可以不用掏。
    2、一般交通事故,事发之后十日内应当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3、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
  • 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是要出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金。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如果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不赔医疗费,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一般是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证据等相关材料,待法院审理完毕就会作出判决书,受害人可以据判决书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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