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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送养后违背承诺书中承诺的积极配合收养方办理收养登记及落户等事宜,且又反悔想要回孩子,这在民法上该如何处理?

子女抚养 2024-02-26 11: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没能在民政局登记的话,收养行为是不成立的,是可以要回孩子的。如果想要继续收养孩子的话,建议双方继续协商解决。
  • 法律分析:如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的送养和收养手续的,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孩子的亲生父母所有,可以主张要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如果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或者对方不具有合法的收养资格,送养行为就是无效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把孩子要回来。
    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监护义务依法不得放弃。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报警或向法院起诉,但主要还是要看孩子的意愿。
    如果送养孩子的时候有买卖交易,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未收费,只是因为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则不构成犯罪。
    非法的收养行为只违法不犯罪,但买卖行为就是犯罪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孩子送人后,且对方上了户口在一定条件下是能要回来的。首先,可以和对方协商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孩子;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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