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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卖给乙一套商铺,双方约定建筑面积50平米,2023年5月1日10点吉时办理过户并交房,价款总计100万元。2 023年4月20日,甲发微信告诉乙,“需要提前准备材料,以便1日上午10点准时办理过户。”乙向甲发出短信,说明自己不愿意履行合同了。甲表示,“这不行啊!”5月1日10点,乙没有出现,甲无奈回家。5月4日,乙找到甲,表示愿意收房,并赔偿甲的损失,之前不来是因为乙认为自己1日有血光之灾。甲大喜,直接把钥匙给了乙,约定6月6日挑选吉时办理过户。乙当日便开始施工,15日,施工队发现,该房的建筑面积实际为40平米。乙非常生气,不愿意再赔偿甲,而且要求甲退房,赔偿施工费1000元,乙因此重新购置商铺需要110万元,乙迟延开店损失1万元。甲拒绝,甲表示,乙其实没有迟延开店损失,因为乙是商铺搬迁,新购买商铺开业,才会关停旧商铺,但乙在市中心的旧商铺一直保持经营,没有关停。此外,甲提起反诉,要求乙赔偿迟延收房的损失,并要求乙实际履行。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题时重点要说明理由、请求权的类型或基础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2-12 1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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