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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项目的合同有,且合同内约定的款项几乎结算完毕。但项目有增项及帮承包的总包垫付的一部分款,最终与总包方负责人协商出了个结算单,结算单只有负责人的姓名签字。现在结算单约定的款项没有结算完,请问这个结算单具有法律效力吗?

招标投标 2024-02-25 15: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首先,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内约定的款项已经结算完毕,那么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 其次,结算单是对项目完成后的款项进行结算的文件,如果结算单上有负责人的姓名签字,并且签字人具有代表总包方进行结算的权限,那么结算单就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结算单上只有负责人的姓名签字,而没有总包方的公章或者其他有效的确认方式,那么结算单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此时,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比如起诉总包方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履行结算义务。 总之,如果您认为结算单具有法律效力,但总包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结算义务,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 您好: 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建议委托资深、专业、有责任心的律师帮助代理维权
  • 您好,可就咨询事宜进行解答。
  • 你好,可以为您进行解答
  • 法律分析:结算单另一方无签字是无效的,另一方无签字,表示另一方对结算单无认可,两方签字结算单才有效,可作为结算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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