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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07年10月,张三(男)出资以李四(女)的名字(房产证上仅有李四的名字)通过银行按揭购买房产一套,08年1月二人结婚,现因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基于购房全部款(包括后期月供)均由张三支付,李四自愿放弃该房产。现在对张三来说麻烦的是:如果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一来目前房产购置未满两年税费较高,银行按揭手续也麻烦;二来张三想在明年将此房产出售,若现在过户,势必到明年张三作为所有人也未满两年。故想请问:能否通过公证做到:1、离婚后该房产为张三所有,李四无权主张权益;2、李四公证授权张三在离婚后能独立出售该房产。或者有其他办法达到目的。 谢谢!

离婚 2009-08-03 1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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