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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投诉杨浦区法院结案三个月了还迟迟不退应退的诉讼费

刑事辩护 2024-03-13 17:07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法院不退诉讼费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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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可以联系案件的法官或书记员,要求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 直接联系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或者联系院领导。
  • 您好,现在是什么情况,不退的原因是什么
  • 您好,您可以先打电话询问一下法院进度。
  • 你可以打法院问问为什么不退换
  • 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投诉
  • 法院不退诉讼费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法院不退诉讼费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法院不退诉讼费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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