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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怎么赔付为什么救护车不赔付

工伤索赔 2024-02-17 17: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的赔付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救治受伤职工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救护车费用,通常应当由公司承担。这是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护车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包含救护车费用的赔付。具体是否赔付,需要参考具体的保险产品条款。如果保险产品中没有明确规定包含救护车费用的赔付,那么这部分费用可能就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至于工伤的其他赔付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还包括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亡抚恤金等。这些费用也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总的来说,工伤的赔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具体的赔付内容和标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来确定。如果您在工伤赔付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保险专家,以获取更准确的建议和帮助。
  • 法律分析:职工受工伤的,救护车的费用应该由公司承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法律分析:工伤赔偿有明确规定的,工伤但不构成伤残的,可以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工资等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不需要申报医疗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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