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本人办理,且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照片、户口本;
2、其他材料(针对不同办理条件人员按要求提供):
(1)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我省户籍的劳动者,常住地居住证明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商营业执照)、失地证明;
(3)从各类高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毕业证(肄业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4)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5)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6)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相关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