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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前几年去某某干工程,干到一半就撤了 ,对方当时没钱,要等到楼房封顶,所以就打了一个欠条,后来要钱就一直找不到人 ,他故意躲着我父亲,我父亲在我们这里的律所咨询了,那个人在陕西,必须要去那里才能起诉他。我父亲去了 找了律师,花了一万多多的钱,现在已经两年了 一点进展都没有,我父亲把那个人的家里地址还有电话什么的都告诉律师了,我父亲催律师好多次 也去了好几次,律师就是说找不到人 为理由,我父亲该怎么办??

债务追讨 2024-02-22 1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拟写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证据材料: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转账记录、收条等支付凭证。同时,还要准备对方的身份信息,视情况可以委托律师调取。
    要注意诉讼时效三年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处理技巧:
    一、到法院起诉,如有约定管辖法院,到约定的法院起诉,如无约定管辖的法院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
    二、起诉要准备起诉状、证据资料,及原被告主体资料,原被告的主体资料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等,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各被告人手一份、法院一份,资料要准备充足。
    三、追缴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过了两年的起诉期,将失去胜诉权。但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证据证明曾追缴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再计算两年。
    四、诉讼解决纠纷的时间或较长,如可以协商,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拓展资料】
    一、如果遇到供应商拖欠货款怎么办?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民事诉讼对方没能力赔偿怎么办?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3.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三、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执行条件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建议大家如果遇到供应商无缘无故的拖欠货款这种事情,在和对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之下尽快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只要有供货凭证、有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完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而且对于这种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国家规定的是两年,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一直拖着不管。
  •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通常情况下,欠钱不还人还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有明确的被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那法院就会受理。债务人失踪满二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债务人是失踪人。失踪人欠的税款、债务和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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