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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火车折返站的一名保洁员,九月份送女儿到内地上大学,想请几天假公司不准,后来找了一个替我的,八月二十三日就不让我上班了,好吧不上也行,谁知道九月中旬发八月份的工资直接扣了我一千元,找他们也不给说公司巳入帐。我找我们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说他们管不着,要到某某去才行,忘了说了我是某某市火车拆返站的保洁员。离乌市六七百公里,我哪有时间和金钱去乌市,请问我们当地真对无权管吗?我要怎样才能要回我的工资?我该怎么办?请给帮助,非常感谢!

讨薪 2024-02-22 1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务派遣公司随意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投诉无果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务派遣单位克扣工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发生劳动争议的,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和单位协商一致,单位支付员工工资。
    2、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协调,单位支付员工工资。
    3、申请劳动仲裁,经过裁决之后单位支付员工工资。
    4、裁决后单位拒不支付可申请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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