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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同纠纷,不认可原告的起诉,需要准备些什么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2-25 13:5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如果因快递合同纠纷,不认可原告的起诉,作为被告,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和证据: 1. 答辩状:答辩状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作出被告的回应和反驳。在答辩状中,应针对原告的诉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逐一反驳或否认,并提出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2. 证据材料:证据是证明答辩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观点的重要依据。需要准备与快递合同纠纷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快递单据、合同文本、支付凭证、收货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快递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与快递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被告需要准备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款或判例,以证明原告的诉求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4. 整理案情:在准备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之前,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了解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分析原告的起诉是否合理和合法,以及被告的答辩和反驳是否有依据和证据支持。 5. 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在准备好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后,需要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并在答辩状中注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或判例。 总之,如果因快递合同纠纷不认可原告的起诉,作为被告需要认真准备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并确保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是准确和充分的。同时,还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策略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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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可以提起反诉或者是依法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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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程序的规定包括起诉方搜集合同纠纷的证据、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及提交起诉状进行立案、聘请诉讼代理人、出庭辩论等步骤。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合同纠纷起诉需要提供起诉状和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身份证、转账凭证、合同文本、收货单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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