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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于2007年9月被学校聘为小学英语教师,申诉人询问是否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事宜时,学校以各种理由拒绝签定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只与申诉人口头约定月工资为750元,并无假期工资。

在申诉人的再三要求下,2008年暑假发了假期工资500元。2008年三月起工资涨为800。2009年10月?,学校召集所有代课老师开会,下达教育局相关文件,重新设置工资发放形式即:基本工资500元+月课时费(7元/节)?,并于明确代课老师的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的7号,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并规定每满一年加30元。从09年10月至今本人的工资是500+4.5(每月按4.5周算)*7*18(每周18节课)+30=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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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申诉人在校期间工作的全部事实。至此,申诉人认为学校已严重损害到本人利益,以下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理由:

1、《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因此,该校拒绝为申诉人交纳相关社会保险已损害申诉人切身利益,申诉人依法要求校方补缴三年的社保费用或已现金的形式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此规定,学校拒绝与申诉人签定劳动合同,理应支付给申诉人二倍的工资。

3、《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而学校支付给申诉人500元/月的暑期工资已经远远低于某某的最低工资水平,所以申诉人要求学校支付其差额部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外,在学校工作期间,代课老师工资与正式老师的工资水平差距较大(正式老师的平均工资约是代课老师的3-4倍),校方工会在平时的发放福利用品、相关券物时,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可见,该学校没有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申诉人认为在校工作期间受到严重的不平等对待,要求学校给予申诉人额外的经济补偿。

请问律师,我应该要求的补偿合理吗?具体的赔偿金额怎么算?如果是没签合同补双倍工资,是补三年的还是一年的?其他的经济补偿怎么算~如知道请帮我解答谢谢。

社会保险 2024-02-22 2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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